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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健康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23-03-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院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是学院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四条 申诉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教学分管领导、监察审计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若干人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心理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 ,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学号、姓名、性别、专业班级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2.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认为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八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展开必要的查证。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按照第五章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学生申诉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4.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学生申诉,经过审核,做出复查结论后不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复查决定必须获得申诉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交申诉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或在黄山健康职业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况除外:

1.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经申诉委员会批准的;  

2.由于其它特殊原因,申诉委员会认为暂停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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